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陳又垠即陳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捌仟貳佰柒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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