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927號
PCDV,103,司促,35927,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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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陳又垠即陳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捌仟貳佰柒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貳仟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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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