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912號
PCDV,103,司促,35912,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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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91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明翰即李陵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明翰即李 陵義住所設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 號4 樓,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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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