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835號
PCDV,103,司促,35835,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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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8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俊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吳俊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9月14日止累計
     33,337元正未給付,其中30,431元為消費款; 2,049
     元為循環利息;857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583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俊安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5%│
│  │8839元│     │9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吳俊安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21592 │     │9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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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