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740號
PCDV,103,司促,35740,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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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74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阮苡婷即阮青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阮青翠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09519元整及自
  民國103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0951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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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