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74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阮苡婷即阮青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伍佰壹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阮青翠於民國101年1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
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09519元整及自
民國103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
之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109519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
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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