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597號
PCDV,103,司促,35597,201409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蕭若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若雯於民國86年01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08月24日結
   帳日止,帳款尚餘170,742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