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蕭若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蕭若雯於民國86年01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 年08月24日結
帳日止,帳款尚餘170,742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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