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550號
PCDV,103,司促,35550,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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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50號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債 務 人 詹典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玖仟捌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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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