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550號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債 務 人 詹典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玖仟捌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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