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462號
PCDV,103,司促,35462,201409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5462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呂懿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嘉靖李嘉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 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 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 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嘉靖李嘉正發支付命令 ,本院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李嘉靖即李 嘉正已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 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