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41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涂雲傑
債 務 人 張育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零叁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時
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逾期
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者每月計付伍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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