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2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林周威呈
債 務 人 周坤益
債 務 人 林欣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周威呈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
債務人周坤益、林欣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1筆,金額計為新臺幣7,488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
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滿一個
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林周威呈於103年04月0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7,488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
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周坤益、林欣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52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坤益、林│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1.83% │
│ │7488元│周威呈、林│3月07日起 │8月07日止 │ │
│ │ │欣蕙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8月0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坤益、林│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488元│周威呈、林│4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欣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