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5179號
PCDV,103,司促,35179,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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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17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吳泯峻
債 務 人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雅軒
債 務 人 林昇濤
債 務 人 范錦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零肆萬
  叁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二)(三)所
  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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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