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17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吳泯峻
債 務 人 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范雅軒
債 務 人 林昇濤
債 務 人 范錦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貳佰零肆萬
叁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二)(三)所
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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