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1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余信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信輝於民國100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05年08月29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年09月12日止累計760,921元正未給付,其中725,707元為
本金;34,062元為利息;1,15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515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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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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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余信輝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37% │
│ │725707│ │9月1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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