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67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何淑惠
債 務 人 陳自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貳萬柒仟
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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