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524號
PCDV,103,司促,34524,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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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鍾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伍佰叁
  拾貳元,及其中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柒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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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