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鍾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伍佰叁
拾貳元,及其中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柒萬柒仟貳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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