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513號
PCDV,103,司促,34513,201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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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51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債 務 人 盧昱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玖佰伍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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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