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473號
PCDV,103,司促,34473,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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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4473號
債 權 人 龍景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雪靖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小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 明文規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 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 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小花發支付命令,本院查 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吳小花已於民國 103 年4 月8 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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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