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434號
PCDV,103,司促,34434,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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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43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賴錩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叁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賴錩毅於民國098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5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8年12月31日起至
  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0000000000000000
  %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
  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
  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
  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385391元整,及自民國10
  1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101年
  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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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