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43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賴錩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叁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賴錩毅於民國098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5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8年12月31日起至
民國105年12月3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0000000000000000
%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
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
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
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385391元整,及自民國10
1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101年
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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