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403號
PCDV,103,司促,34403,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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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4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沛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肆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5821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6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11,34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5821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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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