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余凱甄
債 務 人 嚴聯明
債 務 人 謝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余凱甄前就讀醒吾高中時,邀同嚴聯明、謝
翠娥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6 筆,借
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67,566 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
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 詎債務人余凱甄於103 年4 月1 日( 應還日) 起,並
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7,550 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
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
嚴聯明、謝翠娥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34387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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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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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余凱甄、謝│自民國103年3│至民國103年8│年息1.83% │
│ │7550元│翠娥、嚴聯│月1日起 │月24日止 │ │
│ │ │明 ├──────┼──────┼───────┤
│ │ │ │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余凱甄、謝│自民國103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50元│翠娥、嚴聯│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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