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2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鄒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零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三給付遲延利息,與自一百零三年七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五九五給付遲
延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七
三給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
四六給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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