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2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彭信富即彭冠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壹拾貳萬肆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彭信富即彭冠誌於民國90年05月18日向聲請人簽訂
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
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
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
94年06月0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125,921 元整
,暨自民國94年07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繳納,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
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