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025號
PCDV,103,司促,34025,201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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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025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葉和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葉和妹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2,194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143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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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