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127號
TPHM,90,附民,127,2001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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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七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賠償原 告損害金新臺幣(下同)一萬一千五百元;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損害金二百十五萬 四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坐落於新竹市○○里○○街六號及八號之房屋係屬自訴人之祖父傅 祖養所有,傅祖養生前立有遺囑,將上開房屋分予傅漁郎、傅國庭(即自訴人之 父親)及被告乙○○,自訴人並曾將其父分配所得之房屋借予其堂兄傅郁明開設 傅小兒科診所。詎被告乙○○無視於此一事實,竟私自偽造制作「房屋租賃契約 書」,將上開房屋租與第三人李炳仁,收受租金,從中獲取不法之財產利益,並 侵占入己,造成自訴人財產上之損失,自訴人於民國八十六、八十七年間,共發 出三份存證信函,惟被告乙○○對此全不予理會,迫不得已,於八十八年九月間 ,兩度向臺北市萬華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被告乙○○仍拒不到場,查被 告未經同意擅自將系爭共有房屋出租他人,致原告受有損害,爰此提起本訴,請 求判決如聲明。
貳、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 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洪 光 燦
法 官 林 勤 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 瑩 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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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