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867號
債 權 人 全達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利
債 務 人 中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伍萬零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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