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867號
PCDV,103,司促,33867,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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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867號
債 權 人 全達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利
債 務 人 中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伍萬零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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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達電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