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6年度,438號
TPEV,106,北補,438,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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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38號
原   告 鑫聯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鄭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文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 遺產清冊;民法第1151條、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載 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尚有 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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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補正事項 │ 說明 │
├──┼──────────┼────────────┤
│ 1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 │本及遺產清冊 │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
│ │ │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
│ │ │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
│ │ │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
│ │ │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
│ │ │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
│ │ │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




│ │ │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 │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637│
│ │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 │ │原告係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
│ │ │彥文分割坐落於臺北市○○○
○ ○ ○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 │ │(下稱系爭土地),然原告│
│ │ │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
│ │ │謄本及遺產清冊,致本院難│
│ │ │以確定遺產分割之範圍,依│
│ │ │前揭說明,爰定期命原告補│
│ │ │正。 │
├──┼──────────┼────────────┤
│ 2 │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 │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
│ │之交易價額(不動產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
│ │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
│ │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
│ │成交金額等,但稅捐機│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
│ │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不│規定,同法第830條之2亦有│
│ │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規定。分割共有物訴訟,則│
│ │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 │;動產、股票存款等部│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
│ │分,則依起訴當時交易│條之11所明定。又關於分割│
│ │現值定之),及被告陳│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
│ │彥文之應繼分,以查報│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
│ │被告陳彥文因分割被繼│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
│ │承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
│ │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為準,於分割遺產之訴,│
│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
│ │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 │裁判費。 │(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2│
│ │ │7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
│ │ │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 │
│ │ │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
│ │ │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
│ │ │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
│ │ │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
│ │ │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
│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 │ │42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 │
│ │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
│ │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 │ │利義務關係定之。經查,本│
│ │ │件原告既係代位被告陳彥文
│ │ │分割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
│ │ │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
│ │ │的價額,應依起訴時被繼承│
│ │ │人全部遺產之總價額,按應│
│ │ │繼分比例計算被告陳彥文繼│
│ │ │承自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
│ │ │為準,爰定期命原告補正被│
│ │ │繼承人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 │ │交易價額及被告陳彥文之應│
│ │ │繼分,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 │ │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
│ │ │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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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聯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