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515號
PCDV,103,司促,33515,201409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債 務 人 袁章仁
債 務 人 袁章義
債 務 人 袁章國
債 務 人 袁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壹
  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