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5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宇君
債 務 人 袁章仁
債 務 人 袁章義
債 務 人 袁章國
債 務 人 袁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玖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萬捌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壹
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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