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488號
PCDV,103,司促,33488,201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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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4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志榮
債 務 人 陳暐承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法定代理人 詹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貳仟捌
  佰叁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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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