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48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志榮
債 務 人 陳暐承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兼
法定代理人 詹淑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貳仟捌
佰叁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