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22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洪陳貞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叁佰零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陳貞德於民國95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
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322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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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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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陳貞德 1│自民國 09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235308│0000000000│08月 11日 │ │八八 │
│ │元 │83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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