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3215號
PCDV,103,司促,33215,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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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32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鳳凰即謝欣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鳳凰即謝欣穎於民國93年8 月6 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5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1月18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16331 元及費用803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321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鳳凰即謝│自民國 0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17367│欣穎431178│11月 19日  │      │       │
│  │元  │0000000000│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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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