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80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儀龍
訴訟代理人 林振民
債 務 人 汪佳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玖萬陸仟柒
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