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803號
PCDV,103,司促,31803,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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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803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儀龍
訴訟代理人 林振民
債 務 人 汪佳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玖萬陸仟柒
  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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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