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125號債 權 人 陳真子(即陳德勝之繼承人)債 權 人 陳真宗(即陳德勝之繼承人)債 權 人 陳真章(即陳德勝之繼承人)債 權 人 陳真信(即陳德勝之繼承人)債 權 人 陳志忠(即陳德勝之繼承人)債 權 人 陳秋霞(即陳德勝之繼承人)以上債權人之共同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債 務 人 陳林貴美債 務 人 陳翠華債 務 人 陳元敏債 務 人 陳秀英債 務 人 陳佳君債 務 人 陳有慶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陸仟 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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