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8號
上 訴 人 郭保亞
即再審原告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
即再審被告
法定代理人 孫定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 、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 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下 同)103 年8 月4 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 日發生效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