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2年度,20號
PCDV,102,重家訴,20,20140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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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陳顗中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即 被 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顗文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益明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林鵬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冠慈黃怡蓁間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20
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分割
遺產,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被繼承人黃麗純之遺產現金總
額新台幣10,533,034元,上訴人分割所得利益為新台幣
6,319,820 元(即遺產之3/5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7,128 元。因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
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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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