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一加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鋒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8,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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