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83號
PCDV,102,建,183,2014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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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83號
原   告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   告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楊義德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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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璿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