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2年度,689號
PCDV,102,家親聲,689,201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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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林春秀
非訟代理人 李勇三律師
相 對 人 林懿忠
      林漪靜
      林懿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八)第十四行關於「1,2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2,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 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 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 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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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