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234號
PCDM,103,聲,4234,201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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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維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
度聲沒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伍壹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 1932號被告許維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爰依法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 毒聲字第371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932號為不 起訴處分之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復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白色結 晶塊1 包,經鑑定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總淨重 0.518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3 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 依法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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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