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高期明
被 告 李維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毀棄損壞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 年度
執聲沒字第7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期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期明因被告李維德犯毀棄損壞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 ),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李維德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依法拘提,並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 均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而具保人高期明戶籍 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13樓,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具保人高期明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刑 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上開戶籍地址通知具保人,具保人 斯時未在監在押,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 情,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 紙、在監在押紀錄表2 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 月2 日刑保字第00000000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 之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各1 紙、送達執行傳票證書2 紙、拘 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拘票暨拘提報 告書各1 紙在卷可佐。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 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 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