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5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巫瑞祥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97年度執更丑字第761 號之1 )聲
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96年3 月26日入監執行至96年 12月10日,共執行8 月15日,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97年度執更丑字第761 號之1 執行指揮書備註第3 行所 指「96執減更1700號已執6 月應扣除」顯非正確,為此,聲 明異議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刑,此刑法第50條、第51條定有 明文。亦即,受刑人犯數罪如均經判決確定者,應將最先判 決確定之一案找出,再將其他各案內犯罪日期在最先判決確 定之一案之確定前之各罪,彙為一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338 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所謂合 併執行者,係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始有其適用,如裁判確 定後另犯他罪,無所謂合併執行,僅為單純之接續執行。又 被告所犯之數罪,如不符合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而由檢察官分別簽發指揮書接續執行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 畢,係以各罪是否執行完畢為準,並非以該數罪合計之刑全 部執行完畢為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 號裁定意旨 參照)。次按被告犯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 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 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 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 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 行完畢(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後,已 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 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 裁定無涉。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㈠95年間,因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 損害於他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50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㈡95年間,因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8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 確定;㈢95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㈣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 第17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下稱「第一案」), 前開㈠至㈣所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01號裁定 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 月、3 月15日、1 月15日、2 月15日, 其中㈠至㈢所示之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受 刑人於96年3 月26日至96年9 月25日先執行前開㈠至㈢所示 之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自96年9 月26日起接續執行「第一 案」之有期徒刑2 月15日,累進縮刑4 日,並於96年12月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受刑人於㈤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0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㈥96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 (共2 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8 月、9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4 月15日,並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㈠至㈢、㈤、㈥所示之罪刑,經本 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下稱「第二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96年度執更 字第761 號之1 執行指揮書執行前述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 1 年1 月),扣除前開㈠至㈢所示已執行之有期徒刑6 月, 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刑期自100 年10月7 日起至101 年 5 月6 日,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更字第76 1 號之1 執行指揮書1 份在卷可稽。又「第一案」與「第二 案」既不符屬數罪併罰範圍,受刑人之前已執行完畢之「第 一案」有期徒刑部分(2 月15日),檢察官依法無從於指揮 執行「第二案」時扣除之,且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 。參酌上開所述,執行指揮書備註欄記載「原判決沿用,96 執減更1770號已執6 月應扣除」並無違誤之處。是受刑人所 稱應扣除8 月15日等情,即屬誤會,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並無不當,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