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3880號
PCDM,103,簡,3880,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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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義銘
      張順天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偵字第6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義銘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順天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公然侮辱罪之部分另案審結)。
二、核被告等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等二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再被告張義銘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 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 ,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等二人 不思理性解決紛爭,竟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告訴人致 告訴人心生恐懼,助長社會暴戾歪風,暨衡渠等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05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6565號
被 告 張義銘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順天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義銘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並由 同院以97年度聲字第20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於98年4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張義銘張順天係朋友 關係,2人於102年1月29日凌晨1時30分許,由張順天駕駛張 義銘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義銘,沿 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2段往1段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板橋 區館前西路與南雅西路、南雅東路交岔路口,適有黃瀛德及 其家人由新北市板橋區南雅東路夜市口附近往大觀路方向行 走,而阻擋張順天所駕駛之車輛通行,雙方遂發生口角爭執 ,張義銘張順天竟共同毆打黃瀛德(所涉傷害部分,業經 同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65號判決各判處拘役50日)。復基 於公然侮辱及恐嚇之犯意聯絡,在上址屬於公開場合之街道 上,2人以「幹你娘」、「幹你娘機掰」、「操你娘」(閩 南語)等語辱罵黃瀛德,足以毀損黃瀛德之人格與社會評價 ,並均對黃瀛德恫稱:「要渠等全家小心一點」等言詞,以 上開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黃瀛德及其家人,使黃瀛德及 其家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黃瀛德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義銘張順天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黃瀛德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 (三)證人高惠萍高怡婷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二、核被告張義銘張順天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 安全罪嫌、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張義銘



張順天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2人所為上開行為間,行為分殊、犯意各別,請予分論 併罰。又被告張義銘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 查註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王乙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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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