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3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魏銓佑
被 告 吳宇翔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238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
268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下午3時54分在本院調
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魏銓佑
被 告 吳宇翔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魏銓佑
被 告 吳宇翔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仟元,給付方法:被告於
民國103 年9 月29日前將陸仟元匯入原告指定國泰世華銀行
後埔分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劉玲芳。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682號毀損刑
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魏銓佑
被告 吳宇翔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