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489號
原 告 吳權峰
被 告 黃瑋庭
法定代理人 黃煌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3 年度審簡字第110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