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327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327,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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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2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鄭詩芸
  被 告  葉哲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2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131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下午3時29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鄭詩芸
  被 告  葉哲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鄭詩芸
  被 告  葉哲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10月份
  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原告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
  上分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安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戶名:鄭詩芸帳戶內。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312號過失
  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鄭詩芸
              被告   葉哲良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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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