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27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鄭詩芸
被 告 葉哲良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27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131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下午3時29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鄭詩芸
被 告 葉哲良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鄭詩芸
被 告 葉哲良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柒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理賠金),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下同)103 年10月份
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給付原告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
上分期均匯入原告指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安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戶名:鄭詩芸帳戶內。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1312號過失
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鄭詩芸
被告 葉哲良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