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3年度,5396號
PCDM,103,交簡,5396,201409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交簡字第5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文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9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文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 2 行「對簡文川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記載補充「並於 同日16時28分許對簡文川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及證據欄 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簡文川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 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並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 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1.20毫克,逾法定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情形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車 於道路並與他人駕駛之車輛發生擦撞,顯已危害交通安全, 兼衡其無前科,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速 偵卷第6 頁調查筆錄及第32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及犯罪後 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9845號
被 告 簡文川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大溪鎮○○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文川明知酒後駕車將導致其注意能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 ,此時若仍駕車行駛於道路上,隨時將有致他人於死、傷之 危險,竟仍於民國103年7 月12日9時至11時許,在新北市三 峽區某路邊麵店內飲用啤酒3 瓶後,於同日15時許,駕駛車 號00─8676號自小客車上路,欲前往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某 處,嗣於同日16時許,行經同市區○○路0 號前時,因飲酒 導致其注意力降低、控制力減弱,竟疏未注意而撞擊對向來 車即曹永平所駕駛車號0000─YD號自小客車(未致傷亡)。 嗣經警到場處理,對簡文川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 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0毫克,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簡文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曹永平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 份及蒐證照片14張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醉態駕駛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鄭遠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