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工保險費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29號
CHDA,103,簡,29,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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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9號
原  告 蔡和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原
  告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65條規定,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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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