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1號
CHDV,103,重訴,21,2014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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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 坤 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29,804元,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34,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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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