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 告 蔡榮燦以上原告與被告林進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二、請求新台幣1200萬元之事實理由。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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