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152號
CHDV,103,重訴,152,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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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被   告 陳銘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百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61,682元,經本 院於103年8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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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