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44號
CHDV,103,補,544,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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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蕭家彥
兼法定代理 蕭鈺霖

原   告 蕭林瓊珠
      蕭鈺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月萊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9,227,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37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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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月萊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