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蕭家彥
兼法定代理 蕭鈺霖
人
原 告 蕭林瓊珠
蕭鈺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月萊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9,227,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37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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