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35號
CHDV,103,補,535,201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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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曾氏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141,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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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