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5號
原 告 曾氏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141,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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