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09,3
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72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2,2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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