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06號
CHDV,103,補,506,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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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建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309,3
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72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2,2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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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